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17〕1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安吉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自然村***号。2017年3月17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经营安吉县某某村某某锯板厂期间,在收购高某某(另案处理)的林木时明知收购的林木可能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的情况下,在收购时某某查验所售林木的采伐许可证,且在支付林某乙后也未向高某某索要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调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共从高某某处收购林木蓄积达23.214立方米。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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