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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仙游县**镇**社区居委会**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黄某某经事先商量,将两件动物制品放于嘉善县**街道**国际木雕城黄某某店内进行非法出售,获利金额由陈某某分得4万,剩余获利由黄某某所得。(现两件动物制品尚未出售,于2019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件动物制品为象牙制品。象牙是亚洲象或者非洲象所有,亚洲象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一级,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中的物种;非洲象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中的物种。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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