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5********,汉族,文化程度本科,职业辅警,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路**小区**栋**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清城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自养宠物为目的,先后在2016年10月至2019年9月间,通过百度贴吧、微信联系等网络途径,分别购买了苏卡达陆龟一只、豹纹陆龟一只、球蟒三条回家饲养。经鉴定,上述动物均属外来物种、《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的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陈某某确实不知道所购买的陆龟和球蟒是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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