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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278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明知陆龟属于国家保护动物情况下,先后于2013年7、8月份、2016年3月14日通过论坛,分别以200多元、369元的价格向他人各购买了一只陆龟,后饲养于家中。2020年3月27日,公安人员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上述两只陆龟。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只陆龟均属苏卡达陆龟(Centrochelyssulcato ),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账号信息及转账记录、移交单、归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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