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3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临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村委**组,住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满足个人爱好,明知豹纹陆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在未经行政审批的情况下,于2015年在佛山市禅城区南浦公园旁向他人以现金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只豹纹陆龟,然后将上述陆龟放在其居住的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内饲养。2016年年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向他人以现金人民币65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只豹纹陆龟,然后将陆龟带回佛山家中饲养。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非法收购的上述2只陆龟均属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豹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2020年4陈某某,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号将被不起诉陈某某坚抓获,并在其住处查扣豹纹陆龟二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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