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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0〕6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江苏省宜兴市**镇**村**房**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绿颊鹦哥(又称绿颊锥尾鹦鹉、俗称小太阳鹦鹉)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仍通过闲鱼网从李某某处以250元的价格购买绿颊鹦哥1只。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绿颊鹦哥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

案发后,上述绿颊鹦哥已被救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的交代、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搜查笔录、鉴定意见、聊天记录、购买记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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