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2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4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3月28日移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20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1日19时至24时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附近的田沟里,使用夜间照明的禁猎方式,非法捕获青蛙共计110只。后被警察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青蛙为黑斑侧褶蛙和金钱侧褶蛙,且均为“三有”保护动物、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当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手段简单,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未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陈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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