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镇**路**号,现住址**。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永修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永修县**镇**村小学附近使用疑似气枪猎捕一只鸟类野生动物。经永修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被猎捕鸟类为灰胸竹鸡,属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已被列入中国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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