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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村,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莫莫格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4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莫莫格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左右,在镇赉县禁猎区内**村**屯**院内,为防止鸟类吃稻子布设禁用工具粘网,非法捕猎鸟类,截止2020年11月30日未捕获猎物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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