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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65********,汉族,小学肄业务农,群众,出生地四川省乐至县,户籍所在地乐至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乐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3时左右,未办理狩猎证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乐至县中天镇大楼湾村2组使用电筒照明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疑似蟾蜍活体24只。经鉴定,陈某某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疑似蟾蜍物种种类为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陈某某猎捕的24只中华蟾蜍并予以放生,依法扣押了作案工具电筒1支、蛇皮口袋1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电筒1支、蛇皮口袋1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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