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六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11978********,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宁德市蕉城区**乡**村**号,住宁德市蕉城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陈某甲(已判刑)到属禁猎区的宁德市**乡**村后山,由陈某某提供黑火药、陈某甲持其本人非法制造的枪支,共计猎杀国家“三有”野生动物华南兔两只。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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