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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狩猎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金乡县**村**路**巷**号。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张某某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金乡县**村**楼村附近,使用强光头灯等禁用工具进行狩猎,捕杀五只野鸡。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野鸡均为鸡形目(GALLIFORMES)雉科(Phasianidae)雉鸡(Phasianuscolchicus)。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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