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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狩猎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4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49********,汉族,高中文化,无工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庄,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五里居委会陈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2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0时3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庄庄北桃园内下捕鸟网粘鸟,经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勘查发现捕鸟网7张,死鸟19只。被捕的19只鸟类有17只斑鸠、1只丘鹬、一只水稚,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陈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非法狩猎,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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