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宁检环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住湖南省宁远县**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宁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远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将该案退回宁远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远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5月26日重新移送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一辆银色皮卡车与徐某甲、徐某乙在宁远县水市镇周家山招呼站附近的山里用一支气枪非法猎捕一只斑鸠。随后三人又在宁远县水市镇天堂山永兴市自然村大路脚的地里用一支气枪非法猎捕两只野鸡。经鉴定:三人共同猎捕的3只鸟类死体中有2只为环颈雉,1只为珠颈斑鸠,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保护动物,同时也属于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案发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猎杀的三只鸟类已被宁远县森林公安局收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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