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刑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地所在地及现住地为资兴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资兴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资兴市**镇**村**组**山场半山腰、**山场半山腰、**山场山脚下的两处中华竹鼠洞口,共放置了四个铁制猎夹准备用来捕获野生动物。2020年1月17日,陈某某发现其放置在 **山场半山腰的铁制猎夹捕获了一只黄麂(发现时已死亡),于是将捕获的黄麂带回家中处理,后将部分黄麂肉卖掉,非法获利340元。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非法捕获的黄麂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缴纳生态修复基金2000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了生态修复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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