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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狩猎案)_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清流县**镇**路**号**村**幢**室,现住址:福建省清流县**街**巷**号隔壁。因涉嫌非法狩猪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14日、2020年7月7日两次将该案退回清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清流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1日、2020年8月4日分别将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清流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1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黄某某(已起诉)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到清流县**镇***街****和****路段人行道上使用头灯、弹弓、泥丸等工具打路边绿化树上的小鸟,黄卫华打中两只小鸟后用脚将小鸟踩死。经鉴定:黄某某非法猎捕的两只小鸟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鹡鸰;弹弓不属于禁猎工具;两幅头灯属于夜间照明行猎工具,用该工具进行猎捕野生动物的方法属于禁用方法。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扣押的头灯、弹弓等物品由扣押单位清流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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