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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狩猎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涪检刑不诉〔2020〕77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武隆区人,住重庆市武隆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两个捕猎工具“老虎夹”安放在重庆市武隆区石桥乡天池村小地名为“茅草山”的山林里,3月19日将村民刘某某的两只羊夹伤;同年3月22日,陈某某又将两个捕猎工具“老虎夹”安放在重庆市武隆区石桥乡天池村大田角组小地名为“新燕洞”的山林里,当天又将村民刘某某的一只羊夹伤,刘某某右手也被“老虎夹”夹伤。

2020年3月2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未捕获野生动物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人陈某某使用的捕猎工具“老虎夹”由公安机关没收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1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予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法规不需要判处刑法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务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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