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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印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印江自治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张某某(另处)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利用夜间照明的方法在印江自治县**镇**村河沟猎捕石蛙5只,二人将捕获的石蛙从河沟带回家时石蛙跑掉2只。经鉴定,二人猎捕的石蛙系无尾目蛙科棘胸蛙,棘胸蛙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查获的野生石蛙被放归自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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