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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四川省井研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街道**村**组**号,住井研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井研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研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防止野生鸟类偷吃自家地里种植的苞谷秧,遂在井研县**镇一家杂货铺内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购买一张长十米、宽三米的鸟网,并将该网铺设在自己位于**村**组的自家承包地内。2020年6月1日,民警在日常巡逻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田中铺设的鸟网,并起获鸟类死体2只,遂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传唤至井研县公安局集中办案区进行讯问。

经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非法猎捕的2只野生鸟类分别为画眉和麻雀,均为普通鸟类或三有保护动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行为初衷系为了保护自己庄稼,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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