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6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村**组**号,住武胜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武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0月上旬的一天上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武胜县万隆镇万洞桥村6组其承包的纪家沟水库公路边持一支以气瓶为动力的气枪射杀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珠颈斑鸠三只。
二、2020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上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武胜县万隆镇万洞桥村6组其承包的纪家沟水库公路边持一支以气瓶为动力的气枪射杀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珠颈斑鸠三只。
三、2020年11月5日上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武胜县万隆镇万洞桥村6组其承包的纪家沟水库公路边持一支以气瓶为动力的气枪射杀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珠颈斑鸠一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禁猎区和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缴纳生态修复基金,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