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六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90********,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永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7日被永康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至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在永康市**镇**山上放置野猪夹捕猎,其使用的捕猎工具猎夹属于禁猎工具。2019年11月22日,永康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将陈某某和王某某放在***山上的猎夹2套(含报警器)、绳索4根、黑色布袋1只、杀猪刀1把予以扣押。至被民警抓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未捕获到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行为发生在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确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之前,且没有猎捕到野生动物,情节轻微,又系初犯、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四月七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