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址阜平县**镇**村**梁**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个人独资注册成立了名为阜平县**鸽子饲养场,经营范围是饲养销售赛鸽,养殖地点在阜平县**镇**村**梁自然村自家的屋顶上,在2019年10月份时屋顶的鸽舍中大约饲养了300多只鸽子。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无法查明)陈某某喂养鸽子时发现一只苍鹰落在了自家屋顶上的鸽舍中,鸽舍现场有六七只或受伤或死亡的鸽子,苍鹰当时状态是头部受伤,陈某某将该只苍鹰捕捉后饲养在阜平县**村自家的理发店中,大概饲养了20多天,在此期间陈某某用手机对苍鹰进行拍照,将涉案苍鹰图片用网名为“*****”的QQ号(QQ号为105187****)发到“保定**交流群”等群内和网名为“***”(QQ号为85313****)的人进行网络出售,之后于2019年11月中旬将该只苍鹰放生。经司法中心鉴定,涉案动物品种为苍鹰,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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