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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陈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住夏邑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种过麦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以前捡到的大烟壳子里的种子撒在了家门口菜地里,准备长成后蒸蒸当菜吃。春节前,陈某某到江西小儿子家。2020年2月25日,夏邑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入村走访时,发现陈某某家门口菜地种植的疑似罂粟幼苗,当场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共1252株,并电话通知陈某某,因新冠肺炎疫情滞留江西。经对疑似罂粟幼苗送检,鉴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3月1日,陈某某到夏邑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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