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楼镇**楼村**号,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楼镇**楼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日照市岚山区中楼*******村自家住宅北侧的养猪场内,种植疑似罂粟幼苗。2019年4月13日,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中楼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现场查获并铲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幼苗1450株。因侦查机关未及时对查获的疑似罂粟幼苗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故无法认定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处查获的幼苗为罂粟幼苗。
本院认为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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