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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二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7********,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小区**号**单元**室。2019年2月1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未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所有的鲁******号货车擅自为淄博市淄川区**镇***村李某某(已起诉)提供运输烟草制品的便利条件,并从中代收货款,涉案价值50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但其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鉴于本案涉案数额刚达追诉标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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