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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望检公诉刑不诉〔2018〕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83********,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24日由新余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新余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先后介绍严某某成为大连**交易所平台、**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深圳市**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集团得下属代理商,并协商获利金额在扣除公司开支后由2人平分。2016年6月以来,严某某及公司业务员根据购买的客户资料通过微信等聊天工具添加好友,寻找潜在客户以股民为主,并将其引导到51vv直播间听课,配合会员单位深圳市**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集团要求与安排,介绍客户去大连**交易所平台参与再生银、大连**等贵金属现货交易,且交易模式与期货交易模式相同,客户累计入金金额30516792元,返佣530余万元;引导去**商品交易中心公司下属的**交易中心参与金铜佛造像邮票电子盘交易,客户入金600余万元,获利200万元,经吉林省**办证实**贵金属交易中心(**商品交易中心)并无开展邮票电子盘的资质;两人从中共非法获利600余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余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陈某某具有非法经营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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