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七部刑不诉〔2020〕Z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区**镇**园。因本案,于2019年5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4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冯某某在无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向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的曾某某(已起诉)购买乐宝得、补佳乐、安琪坦、黄体酮针等药品用于出售给他人,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同案犯冯某某、曾某某的供述、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及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及照片、银行交易记录、快递单信息、协助调查函及复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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