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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蓬莱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24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4年8月24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

晋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月24日15时30分许,晋江市公安局在晋江市**镇**村**号查获烟花爆竹745箱。该晋江市**镇**村**号房主为洪某某(已作不起诉),该民房为晋江市***贸易有限公司所租用,烟花为晋江市***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郭某某(已作不起诉)指派公司员工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林某某(已作不起诉)搬运至该民房内。

晋江市公安局在晋江市**镇**村**号查获的该烟花爆竹745箱,一共12种烟花,分别是:“金凤凰”164箱、“鸿运、财运、福运、好运”208箱、“金利来”39箱,“中华魁宝:春、夏、秋、冬”101箱、“财源广进”8箱、“十八景”70箱、“东方红”20箱、“国色天香”37箱、“香格里拉”21箱、“腾龙”27箱、“大中华”19箱、“财宝进门”31箱。经国家轻工业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测宜春站对烟花的质量检测,检测出该12种烟花每箱含烟火药量为:“金凤凰”420.0g、“鸿运、财运、福运、好运”1160.0g、“金利来”1162.8g、“中华魁宝:春、夏、秋、冬”1150.0g、“财源广进”661.5g、“十八景”1190.0g、“东方红”402.5g、“国色天香”1170.4g、“香格里拉”1188.0g、“腾龙”784.8g、“大中华”1318.1g、“财宝进门”286.5g。该745箱烟花总烟火药量为691.669kg。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或者非法经营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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