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35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1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谷静,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本市沿江镇上岙村帮助陈某乙(另案)、陈某丙(另案)、“阿苹”等人收取六合彩投注共7万元左右,个人非法获利共7000元左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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