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二部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新邵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家庭住址:住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7月12日先后两次退回保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6月16日、8月12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保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25日0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另案)从刘某甲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城**栋*单元***号家中,将959条卷烟运至保山市隆阳区销售,为规避打击,采用分车运输卷烟的办法,刘某甲、刘某乙驾驶其云AH*****的**牌灰色越野车运输474条84mm云烟(紫),经鉴定价值达47400元;陈某某驾驶车牌为云A*****的****面包车运输475条84mm云烟(紫)和10条84mm红河(软甲),鉴定价值达48050元。 2018年5月25日13时许,该两辆车在杭瑞高速公路下行线板桥服务区和板桥收费站被保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现行人赃俱获。该两车被查获卷烟共计959条,价值共计95450元。经鉴定,涉案被查获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保山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参与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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