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四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镇**村**里**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2月份始,在无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及汽油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从山东省一炼油厂购买20余吨汽油,后将汽油储存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西小庄村一仓库内的一辆白色金杯改装车(沪C****W)和一辆白色的厢货改装车(冀J****3)内的油罐内对外进行销售。同年4月初将剩下的汽油运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大安村一仓库内继续销售。陈某某对外销售汽油经营数额5万余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
2020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主动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0月26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本案涉及的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