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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二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司机,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在沂水县**商城内经营的百货商店地址变更,注销原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就新经营地址向沂水县烟草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年5月19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车从他人处非法购入“利群”牌卷烟并欲销售。9时许,当其驾车行至其住所地的地下停车场时,被沂水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从车辆后备箱内查获“利群”牌卷烟625条,价值87500元。同年6月22日,沂水县烟草局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颁发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且涉案卷烟未进入市场流通,故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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