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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诉刑不诉〔2020〕Z6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东省化州市**街道**号。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雄博,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广州市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某某)(以下简称“亿*”)不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资质,也不符合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资质,未经注册生产和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事实如下:2017年2月2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山西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签订一份《设备仪器购销合同》,协定由“亿*”公司向“润*”生产、出售20台意大利科立塑(型号规格:UV3-2),2017年4月5日,“亿*”完成20台意大利科立塑(型号规格:UV3-2)供货,违法所得17万元人民币。2017年3月2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润*”签订一份《设备仪器购销合同》,协定由“亿*”向“润*”生产、出售20台意大利私密仪(型号规格:3D-2S),2017年4月17日至5月25日,“亿*”分批完成20台意大利3D-2S私密仪供货,违法所得24万元人民币。2017年4月1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润*”签订一份《设备仪器购销合同》,协定由“亿*”向“润*”生产、出售100台意大利超声刀(型号规格:RUV89),每台价格7500元人民币,2017年6月6日、8日、10日、13日和9月13日,“亿*”分批完成50台意大利RUV89超声刀供货,违法所得37.5万元人民币,另50台“润*”公司已支付定金11.25万元人民币,后因故未完成剩余交付。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依法处理。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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