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公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0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及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该局依法对陈某某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本院再次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1日将案件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陈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依法对其讯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湛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月11月3日,湛江市烟草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由**货运潮州**收货部发到湛江中转的、发货人自报为“五金”的12件货物,实为卷烟,共计6个品种1200条。其中包括了:中华(软)250条、中华(硬)250条、牡丹(软)250条、利群(硬)250条、玉溪(软)100条、芙蓉王(硬)100条。当晚湛江市烟草专卖局行动中还提取(复制)了现场情况(照片)和该批卷烟的托运单据(《**货运托运单》,单号NO.100****),该单据证实于2017年10月31日在**货运潮州**站由“黄生”(电话号码1366029****)交托运,运送给海南海口的“成龙”(电话号码1372549****)。途经**货运湛江运营所分拣和检查时被查获。湛江市公安局于2017年12月27日将该案立为非法经营案侦查。 

2017年10月31日下午17时许,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名持有、使用潮州移动号码1382906****)驾驶一辆无牌号偏灰色的柳州五菱牌微型小货车拉着一车共12件的包装箱面空白无字迹、已封装好的货物(规格为62*59*48cm)来到**货运潮州**运营所,要求该货运站接收托运去海口。**货运潮州**运营所的黄某某业务员接待办理登记托运手续,当嫌疑人陈某某向黄某某提供托运信息时,谎称托运的该批货物是“五金”配件,同时拿出一个牛皮纸类的信封皮,在信封皮面上只是写明收货人名字为发货人“黄生”发货人手机号码为“1366029****”,“成龙”、收货人手机号码为“1372549****”等内容提供给业务员黄某某登记,并表明该批货物的运费由其本人支付。经双方议定以每件30元运费(共合计360元运费)接收登记托运该货物,最后办理完成《**货运托运单》NO:1007**单号的托运手续。2017年11月3日傍晚,**货运潮州**运营所将该批“五金”运到湛江市康宁路物流中心货运场的**货运湛江运营所,分拣转运的过程中,该货运站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2017年11月3日19时45分许,湛江市烟草专卖局执法查扣该批卷烟。之后,嫌疑人陈某某及其同伙多次使用1382906****、1366029****电话向**货运潮州**运营所(电话0768-698****)查询交涉该批托运的卷烟,还去到**货运潮州**运营所要求退还卷烟和赔偿损失。经我们依法向广州、潮州移动电话公司和**货运潮州**运营所进行调查取证,电话通信资料和**货运潮州**运营所的监控录像记录都证实嫌疑人陈某某积极参与了这宗非法经营活动。经询问调查**货运潮州**运营所的老板刘某某和业务员黄某某,黄某某业务员很肯定地指(辩)认出该批不合法卷烟的发货人就是嫌疑人陈某某。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对该批卷烟进行鉴别检验,该批卷烟全部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广东省湛江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对该卷烟进行价格认定,该批卷烟价值人民币4030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认定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