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庆城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系甘肃**石油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6月10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朱某某、田某某、巢某某、杜某、安某某共同预谋在庆城县**镇**村陈某某租赁的停车场院内开设收油点收购原油,其中安某某占股25%,朱某某、巢某某、田某某、陈某某、杜某各占股15%。安某某主要负责联系油源,朱某某主要负责联系收油和安排交油,巢某某和田某某负责倒油和开车交油,陈某某提供场地和放哨,杜某负责协调关系。后由巢某某出面,朱某某和田某某各出资五万元购买甘M**号红色**油罐车,并对该车罐体进行改装,将车头喷成白色,用该车运输收购的原油,用朱某某的甘M**号白色**油罐车囤积收购原油,用巢某某的甘**号白色集装箱车外出收购原油。
2020年3月中旬至5月20日,朱某某通过安某某介绍,先后以1500元至17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任某、环县小王(身份未查清)、演武小白(身份未查清)、朱某甲、王某某及陌生人交来的原油若干,收购的原油被朱某某、田某某、巢某某等人从外出收购原油的甘M**号白色集装箱车中倒入停放在停车场院内的甘M**号**油罐车内储存,然后又将原油倒入甘M**号白色**油罐车中。由陈某某、朱某某、安某某等人驾车放哨至庆城县高速路口,巢某某、田某某、沈某某驾驶甘M**号油罐车由庆城上高速,途经平凉到宁夏境内的宁夏**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朱某某事先联系好该公司马某,田某某、巢某某将所收购的原油以每吨2750元或2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公司。后巢某某、田某某等人驾车从低速经过环县返回,田某某将出售原油所获赃款交给朱某某。
2020年5月20日,该收油点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治安大队查获,从甘M**号天龙油罐车内查获原油17.15吨,从甘M**号奥龙油罐车内查获原油8.83吨,共计25.98吨原油(价值33332.34元)被**油田公司**采油厂**作业区回收。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作案七次,非法经营原油124.26吨,数额为149366.25元,获赃款271057元,获利110351.5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指控的非法经营的原油中,证据显示部分原油的来源系其他犯罪所得,被不起诉人有可能还涉嫌其他犯罪,陈某某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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