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8〕7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江区**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5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月萍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6日,嫌疑人周某某和经朋友杨某某认识被不起诉人淘宝商家陈某某,双方协商由淘宝商家陈某某提供购买淘宝商品资金及人工费,交由嫌疑人周某某和在淘宝上进行虚假交易,进而提高淘宝店铺的销售量和信誉,欺骗其他淘宝买家,即淘宝刷单,帮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淘宝刷单提升淘宝信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淘宝刷单金额和人工费给嫌疑人周某某,周某某和又将刷单业务转给嫌疑人赖某某并从中抽取中介费,赖某某则赚取刷单人工费。2017年11月20日-2017年12月7日,虚假交易额为62510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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