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于都县**镇**村**组**号,现住于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2日临时羁押于江西省吉安市看守所,当月25日押至龙南县看守所),当月29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
龙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无任何证件及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与他人合股建的池塘非法收集稀土渣头,将380多吨的稀土渣头以300余元每吨的价格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合伙卖给他人,价值15万余元。龙南县自然资源管理局认定,该处的稀土渣头属于稀土矿产品。
2.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月初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无任何证件及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与他人合股建池塘非法收集稀土渣头,刘某某将278.291吨的稀土渣头以每吨415元的价格卖给唐某某、方某某、廖某某等三人。刘某某将剩余的96.51吨稀土渣头堆放在家门口。龙南县自然资源管理局认定,该处的稀土渣头属于稀土矿产品。经价格鉴定,该两批稀土渣头价值14.99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龙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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