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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9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H01********,汉族,现住深圳市**区**街道**大道**园**栋,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认定:2019年4月23日上午10时许,公安机关协同宝安区药监局在深圳市**区**街道**大道**花园**栋**层**区深圳市**便利超市进行检查,当场缴获疑似假药112种,共计500余盒(经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属假药),经查该店老板是陈某某。犯罪嫌疑人聂某某是该店店长,经查阅电脑销售记录,自2018年12月销售假药营业额共计34761.29元,获利11491.59元,另经统计,现场缴获的药品价值人民币18868.49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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