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衡东县**镇**村**组**号,现住地:衡东县**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8月27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侦查,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同年8月13日退回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7月13日、同年9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衡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初,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非洲猪瘟发病期间,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关于定点屠宰的规定,私自在衡东县**镇**村**组租用曹某某家废弃的养殖场收购生猪进行屠宰、销售,场地租金为50元/天,卫生费20元/天,水电费另算。2019年6月8日至6月27日,其从农户手中购买生猪,后拉到私宰窝点进行宰杀,未经检疫后进行销售,平均每天宰杀一头生猪,一共19天,一头生猪产品的价值大约1400元,19头生猪产品的价值大约26600元。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租来的场地提供给屠户彭某某、马某某、赵某某使用,并要求以生猪产品的小肠抵场地租金。屠户彭某某和马某某二人共在私宰窝点宰杀22头生猪,总价值约30800元。屠户赵永某某一人在私宰窝点宰杀4头生猪,总价值约5600元。该私宰窝点共宰杀生猪45头,产品价值约63000元。2019年6月27日,该私宰窝点被衡东县生猪定点屠宰稽查大队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衡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查清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经两次退补仍未查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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