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0〕3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7197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浙江省磐安县**街道**小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浙江省磐安县**街道**路**号使用“磐安县****设备经营部”内终端号为0043****的POS机,为徐某某、厉某某、宋某某三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刷卡套现人民币共计1083380元,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
2020年11月1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陈某某已退出全部非法获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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