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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公刑不诉〔2019〕9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14日至同月28日、自2019年11月26日至同年12月1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5日至同年8月13日;自2019年9月27日至同年10月25日)。

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同案人林某某(已起诉)于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14日间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瑶台村院前小区对面一自搭盖土屋内,在无任何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需许可才能经营的柴油。同案人林某某将柴油屯放在面朝马路右侧的土屋内建造的边长2米的正方体铁皮柴油桶中,通过塑料油管抽油的方式以每斤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元至3.5元的价格卖给车辆加油。

经查,同案人林某某非法出售的柴油系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分别于2017年9月份购买4.3吨、每吨4600元,2018年9月份购买3.8吨、每吨5300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同案人林某某在无任何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出售柴油,仍然提供柴油供同案人林某某售卖且其所提供的柴油来源不明。截止2019年3月14日,同案人林某某非法经营柴油买卖纯利润为10050元。经鉴定,2019年3月14日查获的同案人林某某非法储存的92号汽油2230.2斤的市场价格为10690元、0号柴油1.31吨的市场价格为1029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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