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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2017年1月3日、9月10日,因运输烟花爆竹,分别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收缴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2019年4月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30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自陈某甲(另案处理)、浏阳市**鞭炮烟花厂、莒南县**烟花爆竹经营部处购进烟花爆竹,分别销售给周某某、秦某某、王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58870元。2019年4月1日,侦查人员在协查中发现,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家中对其进行传唤,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犯罪事实,并缴纳非法所得一万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酌定的坦白、认罪认罚、积极缴纳非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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