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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住桐梓县**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桐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7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未依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重庆市销售卷烟的何某某,在何某某处九次共计花费76994元购进579条卷烟。陈某某购进卷烟后在其位于桐梓县**街道**路**号门面“**布艺”窗帘店内销售,获利2000余元。2020年8月5日,陈某某被桐梓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查获卷烟339.3条。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陈某某处查获的卷烟系真品卷烟。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卷烟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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