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151982********,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以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Marlboro、HEETS、Fiit等品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俗称“烟弹”),并通过微信等方式向王某某、张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1万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依法解除扣押,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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