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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幢**室,户籍在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微信名为“**”和“**”的人员购买卷烟,并放在自己经营的“**”餐馆内销售。2019年2月20日,宁德市蕉城区烟草专卖局查获收件人为“**”餐馆的包裹21个(内有卷烟173条),并在“**”餐馆内查获卷烟127.7条。经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证专项审核,2018年8月22日至2019年2月1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卷烟共计人民币63222.24元。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及蕉城区烟草专卖局鉴别检验,上述查获的300.7条卷烟中,有189.9条系伪劣卷烟,有88条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有22.8条系境外真品卷烟。

2019年5月2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蕉城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查询结果证明、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及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林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证专项审核报告;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调取的财付通微信支付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需要公开销毁,故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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