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69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乡**院**号,现住河南省永城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向平阳县公安局发送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
平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31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受他人雇佣跟随豫******号改装油罐车到平阳县鳌江镇**码头运载柴油,在该码头装油过程中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公安民警在现场同时查获豫******号改装油罐车及车内待销售柴油17.22吨(价值人民币96134元)。
在审查起诉期间,国家法律政策发生变化,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经调取证据材料,平阳县公安局未能查明委托(雇佣)方涉嫌犯罪情况以及被不起诉人与委托(雇佣)方存在共谋,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其他犯罪,故本院认为平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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