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6031981******,汉族,初中文化,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住钦州市钦北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日10时许,钦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钦州市钦南区**街抓获涉嫌非法经营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并当场从其经营的**商贸城**铺面内查获无任何有效供货发票及其他合法手续的南京牌(细支九五)硬盒香烟50条、南京牌(雨花石)硬盒香烟50条,卷烟价值86500元。经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南京牌(细支九五)香烟,共五十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认定价格为50000元;南京牌(雨花石)香烟,共五十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认定价格为3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鉴于涉案烟草价值较小,同时陈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