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501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弄**号**座**单元。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报送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11月8日百色市人民检察院退回本院审查。12月13日退回靖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间,李某甲、蒋某甲、崔某某(另案处理)了解到生产“地条钢”能获取巨大利润,三人决定合伙投资生产“地条钢”,后决定以每年120万元租用广西靖西市闽龙锰业有限公司的闲置厂房。同年6月,李某甲、蒋某甲和崔某某每人出资578万元各占公司30%股份,李某某开出资30万元占公司10%股份,由李某甲作为法定代表人拟成立靖西市瑞联五金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称瑞联公司),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蒋某甲作为公司监事,负责设备采购及产品销售;崔某某负责设备安装调试和生产技术;李某某开负责外联工作,利用其在靖西经商多年的人脉,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及厂区周边村屯关系。公司招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林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为采购、销售人员,洪某某担任会计,蒋某乙、郑某某先后担任出纳员。
2018年11月下旬,李某甲、蒋某甲、李某某开等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批量生产“地条钢”角钢,将采购的废铁、废钢通过四个中频炉熔炼生产成钢坯后,经煤气发生炉对钢坯二次加热,再通过传带挤压成角钢产品。为逃避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公司生产线工人以招募贵州省等外地人员为主,安排工人白天休息,利用晚上进行生产。成品批量生产后由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林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往南宁进行销售,从2018年11月下旬至2019年5月8日,瑞联公司生产的“地条钢”角钢产品销售往南宁广和贸易等8家公司共计约9338.238吨,销售总额33938261.48元。经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销售总金额为33261698.20元;另扣押在案的40.34吨钢坯,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161360元。
2019年5月8日,经群众举报,靖西市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发现瑞联公司有违反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地条钢”行为,责令瑞联公司停止生产并查封。李某甲、蒋某甲、李某某开、崔某某、张某某等人仍于2019年5月8日至16日将已经生产的角钢转卖谋利,并将其中两个中频炉转移藏匿。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是从犯,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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