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居住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小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月22日被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广场派出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麻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麻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再次退回麻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麻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麻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其从湘西自治州吉首市至凤凰县沿路收购的717条香烟欲运往怀化市销售,运输至麻阳县隆家堡高速路段时被麻阳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1771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麻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香烟由麻阳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处理。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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