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潮安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号,现暂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因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于2012年10月10日被潮安县卫生局处行政罚款人民币50元,并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因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于2015年7月20日被潮州市潮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行政罚款人民币3000元,并责令停止非法诊疗活动;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提起公诉,于2020年5月6日撤回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自2011年2月开始,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菜市场附近其租住出租屋开设诊所,从事非法诊疗活动,期间于2012年10月10日、2015年7月20日先后二次分别被潮安县卫生局、潮州市潮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处并被行政处罚,至2019年12月3日被潮州市潮安区卫生行政部门查处,后被公安机关带回审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